(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贯彻落实省、市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标准,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拟订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县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拟订和落实全县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拟订和落实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和标准。组织研究全县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方案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含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确定、公布行政区划代码。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拟订全县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县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县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县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拟订和落实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拟订和落实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主办单位: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 0317-305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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