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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 | |||||||||
单位名称 | 序号 | 抽查类别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沧 县 财 政 局 | 1 | 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条、第十六条。 | 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相关单位执行《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 |
沧 县 卫 生 健 康 局 | 2 | 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医师执业活动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现场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 | 依法执业;在注册范围内执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及时救助危重患者;规范开具麻精药品、处方药品等;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及时上报等。 | |
3 | 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护士执业活动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护士条例》第五条。 | 现场检查 | 护士执业情况。 | ||
4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执业情况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血站执业活动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条。 | 现场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 | 血站执业活动情况。 | 无检查对象 | |
5 | 单采血浆站执业活动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 单采血浆站执业活动情况。 | 无检查对象 | ||||
6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 | |||||
沧 县 民 政 局 | 7 | 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 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8 | 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墓进行监督检查 | 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墓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公墓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炒买炒卖等违规经营现象;是否存在违规预售现象;是否违反公墓建设标准;是否违规建有家族墓穴;是否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内容。 | 无检查对象 | |
9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及消防、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
沧 县 农 业 农 村 局 | 10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单位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实地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是否规范。 | 无检查对象 |
11 | 对进口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加工行为是否规范。 | 无检查对象 | ||||
12 |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保护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实地检查 | 检查动物种类、数量,检查有关证件、批准文件或专用标识。 | 无检查对象 | ||
13 | 对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 | 对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随机 | 是否遵循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 无检查对象 | |
14 |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农业部《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实时 | 是否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 无检查对象 | ||
沧 县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 15 | 房地产市场行政监督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市场行政监督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 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案卷审查;投诉处理;年度报表审查;备案审查。 | 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行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 |
16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 |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部门 | 《河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二十七条。 |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交叉互查、不定期抽查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监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实施情况。 | 无检查主体 | |
17 | 建筑市场市场行政监督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建筑市场市场行政监督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条。 | 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案卷审查;投诉处理;年度报表审查。 | 行政主体的合法性;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 ||
18 |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 | 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 | 检查民用建筑建设实施中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等情况。 | ||
19 |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 | 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 |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规范等,对在建建筑工程相关建设实施主体使用的材料设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部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抽样送检。 | ||
20 | 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 | 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 | 检查绿色建筑建设实施中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等情况。 | ||
沧 县 应 急 管 理 局 | 21 | 对防震减灾科普学校(基地)开展宣传教育情况的检查 | 对防震减灾科普学校(基地)开展宣传教育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情况。 | |
沧 县 司 法 局 | 22 |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沧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聘请专业机构检查 | 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按规定办理审批事项情况。 | |
23 | 对律师的执业、变更、注销的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沧县司法局 | ||||||
24 | 对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的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沧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聘请专业机构检查 | 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按规定办理审批事项情况。 | 无检查主体 | ||
25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沧县司法局 | 无检查主体 | |||||
26 | 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的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沧县司法局 | 无检查主体 | |||||
27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督检查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法律援助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七条。 | 书面检查 | 根据司法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标准》及《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对法律援助案卷质量进行评估。 | ||
28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 一般检查事项 | 沧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按规定办理审批事项情况。 | ||
2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 一般检查事项 | |||||||
30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的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
31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变更核准、注销登记的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
32 | 对公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沧县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检查材料等方式 | 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内部管理和公证质量等情况。 | ||
33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 | 一般检查事项 | 沧县司法局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仪器配置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34 | 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
沧 县 教 育 局 | 35 | 学校安全工作检查 | 对校园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学校安全工作部门监管责任和学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 |
36 | 教师队伍建设检查 | 教师培训工作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 ||
37 | 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五项。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上巡查、听取汇报、组织座谈、个别了解 | 办学行为是否规范。 | ||
38 | 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检查 | 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沧 县 公 安 局 | 39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二条。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 是否设置保卫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报公安机关备案;保卫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职;是否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技防建设是否符合标准并正常运行;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 |
40 | 对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的抽查 | 对动物保护、科研单位的监督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 检查枪支弹药配置状况、保管设施、涉枪人员、制度落实情况。 | 无检查对象 | |
41 |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 | 爆破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检查,爆破作业安全检查。 | 无检查对象 | |
42 | 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的监管 | 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购买许可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检查其他社会组织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销售、使用、仓储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台账是否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仓储设施是否完备安全。 | 无检查对象 | |
43 | 对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监管 | 对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检查其他社会组织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台账是否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 无检查对象 | |
44 | 对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监管 | 对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检查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销售、使用、仓储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台账是否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仓储设施是否完备安全。 | 无检查对象 | |
45 | 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监管 | 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行政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检查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台账是否规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 无检查对象 | |
沧 县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 46 | 地理信息管理综合检查 | 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检查内容:测绘成果是否按要求及时、规范汇交。根据被检单位的产值和项目备案情况确定项目数量,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要求确定汇交内容和范围。以被检单位的汇交凭证作为汇交依据,确定其是否及时、规范汇交。检查要求:(一)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积极与本地区被检单位沟通,组织做好自查,配合省厅完成各项检查工作。(二)狠抓关键,务求实效。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狠抓关键环节,积极开展本地区地理信息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以查促管、以查促防、以查促改。(三)认真整改,提高成效。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坚持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对整改不到位和严重违法违规的问题将严肃处理。 | 无检查主体 |
47 | 地图审核通过件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地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检查内容:地图审核通过件的抽查以书面形式开展。主要核查已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是否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是否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是否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核查是否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等。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单位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自查总结,省厅将一并听取各地工作汇报。检查要求:(一)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积极与本地区被检单位沟通,组织做好自查,配合省厅完成各项检查工作。(二)狠抓关键,务求实效。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狠抓关键环节,积极开展本地区地理信息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以查促管、以查促防、以查促改。(三)认真整改,提高成效。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坚持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对整改不到位和严重违法违规的问题将严肃处理。 | 无检查对象 | ||
沧 县 文 体 广 电 和 旅 游 局 | 48 | 对全省广播电视广告、医疗养生类节目、频率频道、互联网视听节目进行检查 | 全省广播电视广告、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网络检查、实地检查 | 违规广播电视广告和医疗养生类节目。 | |
49 | 全省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网络检查、实地检查 |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擅自传送违规广播电视节目。 | |||
50 | 全省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网络检查 | 违规互联网视听节目。 | |||
51 | 全省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情况监督检查 | 全省广播电视无线传输秩序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章、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网络检查、实地检查 | 全省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机构是否根据法规条例规定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传输,有无擅自占用无线频率、频段情况,有无擅自改变已经批准播出频率、频段技术参数的情况,及其他违规情况。 | ||
52 | 全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章、第五十二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网络检查、实地检查 | 全省广播电视播出、传输机构是否根据法规条例落实各项安全播出、网络安全和设施保护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广播电视技术系统配置是否安全可靠,重要信息系统是否经过安全保护等级测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 |||
53 | 全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 全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 | 《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实地检查 |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单位是否经过审批,经过审批允许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在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中是否存在违规问题,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单位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在开展安装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 ||
54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 实地检查 | 是否存在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是否制作并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发行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是否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是否有境外资本流入。 | ||
55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 《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办理许可检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是否仍经营该体育项目检查。 | ||
沧 县 水 务 局 | 56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监督检查 |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后续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 现场检查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是否按要求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是否有其他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 | 无检查对象 |
57 | 对水利基建项目的监督检查 | 水利基建项目的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条。 | 现场检查 | 监督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监督、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规范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开展相关工作,各市场主体是否按约履职尽责,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和工期。 | 无检查对象 | |
58 | 坝顶兼做公路检查 | 坝顶兼做公路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检查坝顶兼做公路行政审批手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安全警示标志等;检查坝顶兼做公路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视检查。 | 无检查对象 | |
59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检查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检查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行政审批手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安全警示标志等;检查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水利工程的巡视检查。 | 无检查对象 | |
60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对水利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及安全生产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事故调查处理督导:成立工作组或派员赴事故现场开展督导,视事故情况进行通报,配合当地政府及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安全生产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明确检查目的,制定检查方案,成立监督检查组,采取工作座谈、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反馈检查意见,发现安全隐患的督促被检查单位隐患整改。 | 无检查对象 | |
61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查看工程质量监督书、质量监督计划、项目划分确认文件;查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记录,是否对建设各方资质和人员进行了复核;查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记录,是否对参建各方质量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查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记录、工程质量评定表、质量监督工作报告等资料,是否对建设各方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 无检查对象 | ||
62 |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监督检查 |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指及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办法(试行)》第五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 无检查对象 | |
63 | 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及统计管理事项检查 | 水利统计管理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水利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准确、完整情况;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 | 无检查对象 | |
64 | 水利投资计划管理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央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 无检查对象 | ||
沧 县 发 展 改 革 局 | 65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检查 |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市、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中央9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建设单位是否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是否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备案;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防护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是否向审批局或人防主管移交有关资料;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否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是否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66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是否存在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偷窃、故意损毁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等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设施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手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是否按规定补建或者缴纳拆除补偿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67 |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检查 |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纳入国防教育计划,是否纳入学校课程;是否有专(兼)职人防教师,是否落实师资培训。 | ||
68 | 对组织群众防空防灾教育和防护技能训练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二)。 | 是否有群众防空防灾教育和防护技能训练计划;是否有相关资料器材;每年是否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和训练演练活动。 | |||||
69 | 对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的检查 |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维护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检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维护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在人民防空通信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69项 未制定计划29项 已制定40项 |
主办单位: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 0317-305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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