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应急办、沧东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局各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沧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县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沧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07日
2026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持续加强我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9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总要求,牢固树立“沧县安则沧州安”工作理念,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查处与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全县安全生产大局,依法履职履责尽责,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推动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工作目标。依法对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采用重点检查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将服务贯穿于监督检查全过程,为基层监督管理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有效地指导帮扶。对查出的问题隐患责令企业整改到位,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基准,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列入监督检查范围的126家企业实现监督检查率、复查率、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以及执法服务率100%。
2026年度开展2次安全生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检查任务,检查6家企业,实现检查率、复查率、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率以及执法服务率100%。
(二)重点任务。坚持监管监察联动,聚焦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点检查事项深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
(三)落实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按照《沧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沧县安〔2024〕的2号的工作要求,指导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准确把握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检查事项、熟悉隐患排查工作流程,切实提升排查整改质量。
1、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严把高危行业企业安全准入关,对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安全不符合准入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立项;对建设项目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或以集中审批、特事特办为由降低安全门槛,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2、开展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和帮扶行动。充分发动从业人员和社会群众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非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单位员工积极向本单位举报作业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3、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深入推进精准安全监管执法,集中处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零报告”、安全生产“零举报”的区域进行重点监管执法。
三、监督检查力量和工作日确定
全局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职责的股(队)实际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共11人。2026年,全年总法定工作日2728天。其中,监督检查工作日1848天,其他执法工作日450天,非执法工作日430天(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1)。
四、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2026年,县应急管理局将对132家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其中:检查企业2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每季度检查1次,1家陆上石油开采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每半年检查1次,其他企业全年检查1次。
各科(队)检查数量如下:
1.监察一中队监督检查企业30家。
2.监察二中队监督检查企业40家,一般检查企业6家(双随机抽查)。
3.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重点企业32家
4.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重点企业24家。
(具体检查时间安排详见附件4)
五、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见附件3)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各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前,应当综合分析被检查对象生产经营性质、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地址、联系人、检查时间、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事项。
(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各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照《现场检查方案》所列检查事项逐项开展监督检查。应按照《沧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利用执法记录仪,通过文字、视听等方式记录监督检查行为,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应按照《沧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公示;应按照省厅、市局、县局监督检查有关统计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数据、资料。
(三)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涉嫌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严格依据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制作并下达相应法律文书。
(四)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各检查人员密切跟踪隐患整改情况,按时完成隐患整改复查,确保隐患问题整改到位。
(五)完善监督检查档案。检查结束后,各检查人员应及时完善监督检查资料,并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档案应包括: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整改复查以及现场处理、行政处罚等相关法律文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和视听等相关材料。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计划经政府同意,各科室要严格按照计划明确的监督检查重点和时间、任务要求不折不扣地如期完成。各监督检查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紧紧围绕消除企业安全隐患、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认真履职尽责。要遵循“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下达相应执法文书。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坚决进行立案查处。要按期实施复查,在隐患整改的问题上严守规范、标准,不打折扣、不搞变通,确保隐患和问题按期按质整改到位。
(二)规范行为,确保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要切实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规范操作。要坚持监督检查的公平公正,重点检查企业要按照提前制定的《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检查,落实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坚决杜绝选择性检查。要注重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自由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坚决杜绝任意性执法。要严守处罚案件制作标准,使每个处罚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法律文书使用规范、处罚适当。
(三)加强服务,切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统筹发展和安全生产,加强指导服务。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学实、学细,学以致用。二是加强工作指导。进一步提高主要负责人的主体意识、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能力,本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是严格执行包容免罚。加大包容审慎监管力度,对纳入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一律不予处罚,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
(四)强化保障,不断提高监督检查人员能力水平。持续深化各项学习活动成果,促进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加强监督检查人员业务学习培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提高业务水平。同时,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督促监督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格规范权力运行,自觉抵制“吃、拿、卡、要”等各种不廉洁行为,树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附件:1.监督检查力量和工作日测算说明
2.2026年监督检查重点企业名单
3.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4.2026年度监督检查任务季度计划安排表
附件1
监督检查力量和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监督检查力量测算
截至2025年底,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相关股(队)实际在岗执法人员共11人,纳入监督检查人员计算范围。全局共有监管执法车辆4部,监督检查保障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3024天
2026年全年共365天,有53周,双休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3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3=248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48×11=2728天。
(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450天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预计需用150天。
2.实施行政许可:预计需用50天。
3.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预计需用50天。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预计需要50天。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预计需用50天。
8.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预计需用100天。
(三)非执法工作日:430天
1.机关值班:预计需用110天。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预计需用50天。
3.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预计需用50天。
4.参加党群活动:预计需用30天。
5.法定年休假、病假、事假:预计需用90天。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1848天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2728-450-430= 1848天。
1、监察一大队 300天
重点检查企业30家,全年检查1次,每次参加人员2人、5天(含复查、取证、下达处罚文书等),检查工作日为:30×2×5=300天。
2、监察二大队 690天
重点检查企业40家,一般检查企业6家(双随机抽查),全年检查1次,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取证、下达处罚文书等),检查工作日为:46×3×5=690天。
3、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450天
检查重点企业2家/次,全年检查4次,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取证、下达处罚文书等),检查工作日为:2×4×3×5=120天;检查一般化工企业30家,全年检查1次,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取证、下达处罚文书等),检查工作日为:30×3×5=450天。
4、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408天
检查企业24家,全年检查1次,每次参加人员3人、5天(含复查、取证、下达处罚文书等),检查工作日为:24×3×5=360天。
附件2
2026年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共132家)
一、监察一中队(30家)
检查企业:1、沧州腾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2、沧州元聚塑业有限公司3、河北宝隆钢管制造有限公司4、沧州致盛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弘能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6、沧州晟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河北翔健体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8、沧州市天同物资有限公司9、沧州飞翼集装箱有限公司10、河北众森管道设备有限公司11、沧州钰龙钢铁有限公司12、河北力涛线缆有限公司13、沧州名扬管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4、沧州合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5、沧州盛迪管件制造有限公司16、沧州国浩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17、河北兴松管道科技有限公司18、沧县鑫利来精铸有限公司19、沧州富华预应力技术有限公司20、沧州鼎固脚手架有限公司21、沧州利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2、沧州怡和机械有限公司23、沧州乾程液压器材有限公司24、沧州市天龙燃烧设备有限公司25、沧州市恒义微电子有限公司26、沧州慧丰科技有限公司27、沧州宜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28、河北瑞奥机件制造有限公司29、沧州市盛昊机床附件有限公司30、河北温斯特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二、监察二中队(40家)
检查企业:1、沧州市宏光枣业有限公司2、沧州贵和五金制造有限公司3、沧州金利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4、沧州联兴食品有限公司5、沧州盛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6、沧州市成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7、沧州恒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8、沧州胜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9、沧州市华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10、沧州荣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11、沧州泰鸿旸科技有限公司12、河北胜达管业有限公司13、沧州晟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4、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15、沧州丰华电缆桥架有限责任公司16、河北纽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7、沧州美达塑料包装有限公司18、河北宏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9、沧州维康食品药品包装有限公司20、沧州益康食品药品包装有限公司21、沧州华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2、沧县奥新洁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3、沧州永康医药用品有限公司24、沧县华海管件有限公司25、沧州坤泽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6、沧州兴沧园食品有限公司27、沧州市中奥枣业有限公司28、河北鑫恒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9、沧州世权精密铸造有限公司30、沧县天河果品冷库(普通合伙)31、沧州御赐奇美食品有限公司32、沧州华丰食品有限公司33、沧州铁林机床有限公司34、沧州众寻食品有限公司35、沧州乡思食品有限公司36沧县杜生加油站37、沧县崔尔庄向文加油站38、沧县大官厅第一加油站(普通合伙)39、河北壳牌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沧县崔尔庄加油站40、沧县沧兴加油站
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32家/次)
检查企业:1、河北冀春化工有限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全年4次)2、河北大正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全年4次)3、沧州冀春新材料有限公司4、沧州信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5、河北永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6、沧州天龙复合材料有限公司7、沧州润德农药有限公司8、河北天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9、沧州华特沥青有限公司10、沧州植丰有机肥有限公司11、沧州市综宝肥业有限公司12、沧州胜得肥业有限公司13、大港油田采油三厂(每半年检查一次,全年2次)14、沧县宏达化工经销处15、沧州东伦化工有限公司16、沧县利鑫化工有限公司17、沧县沧泊工业气体站18、沧县旧州镇油区同乐加油站19、沧县沧南加油站20、河北壳牌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沧县风化店加油站21、沧县沧港锦山加油站22、沧县仵龙堂翔宇加油站23、沧县同利加油站24、沧县李家铺加油站25、沧县纸房头供销加油站(普通合伙)
四、工商贸行业监督管理股 (24家)
检查企业:1、河北元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沧州晟实伟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3、沧州方舟橡胶制品有限公司4、沧州中顺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5、河北金桥大通新材料有限公司6、沧州志鹏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7、河北天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8、河北坦科塑业有限公司9、沧州瑞晟石油装备有限公司10、沧州吴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11、沧县鹏龙塑料制品厂12、沧州宝成桶箍制品有限公司13、沧州鑫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14、河北德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15、沧州市远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16、沧州新大纸制品有限公司17、沧州鑫晟汽车模具有限公司18、沧州志远宏业电子有限公司19、沧州市福林印制电路板有限公司20、河北远大电子有限公司21、沧州德一智诚纸制品有限公司22、沧州中天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3、沧州市隆泰塑料有限公司24、沧州诚信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附件3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一、共性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履职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情况;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
6.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1.新招录(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是否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
2.是否存在脱水、装卸、倒罐作业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或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的情况;
3.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是否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或者是否辨识不全存在缺项;是否按照规定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分级管控;是否对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4.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及硫化氢气体)管道是否穿(跨)越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7.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生产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9.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0.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情况;
1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是否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是否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13.油气储罐是否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1)液化烃的储罐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设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的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装置;(2)气柜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设置注水措施;
14.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15.在易燃易爆的爆炸危险区域内是否按相关国家标准使用防爆工具、防爆电器或采取防爆措施;
16.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7.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18.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是否设置双重电源供电或控制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19.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20.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21.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是否存在混放混存情况;
2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23.是否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是否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24.是否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2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超范围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是否存在非法租赁或出租、发包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情况;
2.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3.是否按《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整治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4.危险化学品储罐是否按照规范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
5.在易燃易爆的爆炸危险区域内是否按相关国家标准使用防爆工具、防爆电器或采取防爆措施;
6.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
7.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是否存在混放混存情况;
8.化学品储罐集中区是否制定落实“一区一策”方案;是否存在非法储存、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
9.中小油气储存企业气体检测、紧急切断、视频监控“三个系统”是否良好投用;是否应用企业端智能化管控平台,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共性标准
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五、冶金企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3、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4、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5、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6、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7、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8、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六、有色企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3、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4、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5、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6、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7、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8、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9、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10、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11、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12、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13、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七、建材企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
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6、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7、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8、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八、机械企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九、轻工企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2、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6、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7、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十、纺织企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2、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一、 烟草企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
1、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十二、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9、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10、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十三、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
1、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十四、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标准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十五、应急救援
1.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应急预案中人员的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与本企业应急能力是否适应;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衔接;
2.应急演练:是否按规定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按规定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
3.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4.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管理:是否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是否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台账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定期检测,是否建立维护保养记录,各种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等。
附件4
2026年度监督检查任务季度计划安排表
|
单位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小计 |
||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一般检查企业(家) |
重点检查企业(家) |
||
|
监察一中队 |
5 |
9 |
|
9 |
|
7 |
30 |
|
监察二中队 |
7 |
13 |
3 |
12 |
3 |
8 |
46 |
|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股 |
8 |
8 |
|
8 |
|
8 |
32 |
|
工商贸监管股 |
6 |
6 |
|
6 |
|
6 |
24 |
|
合计 |
26 |
36 |
3 |
35 |
3 |
29 |
132 |
主办单位: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 0317-3053131
(网站标识码:1309210001 备案号:冀ICP备16013428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92102000164号 推荐使用1440*768以上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