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检查频次上限: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占用公共场所的行政检查2次;对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处理的行政检查2次;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检查2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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