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沧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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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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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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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应急管理部门 |
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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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的行政检查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
应急管理部门 |
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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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是否正常运转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应急管理部门 |
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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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承保安责险保险机构的行政检查 |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应急管理部门 |
、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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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
应急管理部门 |
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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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重大危险源备案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
应急管理部门 |
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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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应急救援队伍的行政检查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应急管理部门 |
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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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地震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
应急管理部门 |
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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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落实下列要求:(一)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将标准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
应急管理部门 |
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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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的行政检查 |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应急管理部门 |
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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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行政检查 |
1.《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应急管理部门 |
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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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地震主管部门 |
县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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