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沧县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 1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是否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或乡级 |
| 2 | 对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乡级 | 乡级 |
| 3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公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县级或乡级 |
主办单位: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 0317-305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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