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的咨询、申请、受理、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决定、送达和审批程序。
二、事项名称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三、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 准的决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 五条、第六条。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二)审批内容。对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三)法律效力。申请人取得许可后,方可办理其他筹备设立手续。
(四)审批对象。宗教团体。
五、审批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需要(各宗教信教人数原则上不低于300人);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已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达到30%);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六、申报材料
(一)《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五)必要的资金证明;
(六)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七、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
受理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25个工作日 (法定30日,承诺25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 程序、法定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
2.申请人对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发现实施的行政许可错误或者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控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3.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向本局提出申诉或者举报的权利;有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宗教事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十、接收、咨询和监督
(一)接收和咨询。窗口或信函接收和咨询: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政府院内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收。
(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三)监督电话。0317—3053303。
主办单位: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 0317-305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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