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执法文书
行政案件立案呈批表
立案编号 | 沧县民宗立字[ ] 号 | ||||
案 由 | |||||
当 事 人 | 单 位 | 名称 | 法人 | ||
地址 | 电话 | ||||
个 人 | 姓名 | 年龄 | |||
单位 | 职务 | ||||
地址 | 电话 | ||||
案件来源 | |||||
受理时间 | |||||
主要违法 事 实 | |||||
承办人 建 议 |
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主要领导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抽 样 取 证 通 知 书
沧县民宗取字[ ] 号
(当事人):
你(单位)于 中,涉嫌存在 行为,违反了《 》第条第 款第 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清单所列物品予以抽样取证。
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编号 | 名称 | 类别 | 单位 | 数量 | 生产日期 | 生产单位 |
1 | ||||||
2 | ||||||
3 | ||||||
4 | ||||||
5 |
执法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章):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章):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保存一份。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沧县民宗登存字[ ] 号
:
你(单位)在 中,涉嫌(存在) 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详见清单)。登记保存期间,由保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登记保存物品,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携有关资料,到
(电话: )接受调查处理。
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年 月 日
物品登记保存清单
编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保存地点 | ||||||
保管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当事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见证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执法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 |||||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民宗局组卷存档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沧县民宗罚告字[ ] 号
:
你(单位)因
,
违反了 ,根据《 》第 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第 条行政处罚:
1、限于 年 月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限于 年 月 日前停业整顿。
3、吊销 证,摘除 ,停止 。
4、没收非法所得 元。
5、处以 元罚款。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诉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县民宗罚字[ ] 号
:
你(单位)因
,违反了 ,根据《 》第 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第 条行政处罚:
1、限于 年 月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限于 年 月 日前停业整顿。
3、吊销 证,摘除 ,停止 。
4、没收非法所得 元。
5、处以 元罚款。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非法所得和罚款交至 ,或汇至银行(帐号: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编号:
执法文书名称 | |||
执法文书编号 | |||
受 送 达 人 | |||
在 场 人 | |||
送 达 地 点 | |||
送 达 时 间 | |||
受送达人或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注:1、受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单位或家属代收。
2、发生拒收情况时,其他人员在场,记明情况,留下送达文件即为送达,在备注中注明留置送达。
主办单位: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 0317-3053131
(网站标识码:1309210001 备案号:冀ICP备16013428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92102000164号 推荐使用1440*768以上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