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2月10日14时19分,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11月03日21时50分许,张x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沿乡间道路由东xx行驶至崔尔庄镇x村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贾xx驾驶的xxxxxx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相撞后贾xx驾驶的车辆又与前方同向行驶右转弯的李x驾驶的xxxxxx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贾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xx弃车逃逸。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公安网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张xx、贾xx、李x询问笔录予以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沧县公安局送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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