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姚官屯镇前李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9年12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被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4年01月16日,因无许可证、未按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被沧县公安局食药安全保卫大队行政拘留十日。
现查明:2025年12月12日13时许,刘xx驾驶xx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乡间公路由西xx行驶至沧县前李xx东路段时,被沧县交警三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刘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96mg/100ml。后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xx血液中验出乙醇成分,其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8.73mg/100ml,(2019年08月,有醉酒后驾驶被处罚的记录)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
以上事实有刘xx本人询问笔录、民警现场查获记录、酒检报告、网上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沧县公安局送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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