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4月25日,刘xx在网上办理贷款,办理贷款的人称要给其的公司账户刷流水,刘xx在明知银行卡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的情况下,为办理贷款,仍按照对方的指示将公司账户U盾(沧州银行账户:501xxxxxxxxxxxx7407,户名:河北星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到对方指定的地点,造成电信诈骗人员使用刘xx公司账户转移涉诈资金,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沧州银行账户:501xxxxxxxxxxxx7407,户名:河北星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案一起,涉案金额93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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