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14日22时34分许,在工作中发现:张x驾驶xxxxxx号小型轿车沿沧河路xxxxxxxxxx村内道路时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沧县交警七中队执勤民警查扣,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3mg/100ml。后将其带至交警七中队调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单,询问笔录,第一次饮酒驾驶被处罚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沧县公安局送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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