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免罚事项清单(2026版)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依据 | 适用情形 | 备注 |
| 1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 |
轻微不罚 |
| 2 |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无污染物产生 5.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
轻微不罚 |
| 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调试运行12个月内,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仍未进行验收,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污染物达标排放 5.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6.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 |
轻微不罚 |
| 4 | 建设项目投产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照环评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被检查发现后主动停止生产,积极推进整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不予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污染物达标排放5.被检查后主动停止生产 6.积极推进整改 |
轻微不罚 |
| 5 |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 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5.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 |
轻微不罚 |
| 6 | 环境保护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后,未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经责令后限期改正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环境保护设施升级改造后更符合环境保护政策要求的 |
轻微不罚 |
| 7 |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及时开展自行监测,企业按要求期限完成整改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改的 |
轻微不罚 |
| 8 | 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者排放口设置、排放口标识设置不规范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轻微不罚 |
| 9 | 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但已按要求开展自行手工监测,且污染物达标排放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5.《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 6.《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7.《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已按要求开展自行手工监测 5.污染物达标排放 |
轻微不罚 |
| 10 | 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过4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首次发现 5.焊机不超过4台 |
轻微不罚 |
| 11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检查发现后企业限期主动完成整改的 | 轻微不罚 |
| 12 |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轻微不罚 |
| 13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或危险废物独立包装小于等于2个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数量小于0.1吨或危险废物独立包装小于等于2个的 | 轻微不罚 |
| 14 | 环境管理台账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完整记录数据的,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并自整改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记录的 | 1.《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按要求有记录的 5.自整改之日起按照规范要求记录的 | 轻微不罚 |
| 15 | 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或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或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 轻微不罚 |
| 16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按规定时限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或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四十条 4.《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 弄虚作假行为) | 轻微不罚 |
| 17 | 三个月内初次发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首违免罚 |
| 18 | 三个月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的或者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1倍,或者pH值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 的或者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 5.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 首违免罚 |
| 19 | 三个月内初次发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密闭而未密闭的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 |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首违免罚 |
| 20 | 三个月内初次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故障超6个小时,按规定正常运营维护但未采取手工监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5.《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 6.《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7.《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三条 |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污染物达标排放 5.按规定正常运营维护 | 首违免罚 |
| 21 | 三个月内初次发现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已联网的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2.《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5.《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污染物达标排放 5.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 减少污染物排放 6.已联网的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 | 首违免罚 |
| 22 | 三个月内初次发现未按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纸质台账,但已按要求在河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且当日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已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5.当日改正的 | 首违免罚 |
| 23 | 三个月内初次发现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 1.3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首违免罚 |
| 24 | 六个月内初次发现经监测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2倍,或者噪声超标在5分贝以内,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
1.6个月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2倍, 或者噪声超标在5分贝以内 5.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 首违免罚 |
| 25 |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4.《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 |
1.1年内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等于0.3倍 5.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 首违免罚 |
| 26 | 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做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其他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首违免罚 | ||
主办单位: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 0317-305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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