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沧县住建局免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依据 | 适用情形 | 备注 |
| 1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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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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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建设单位未将不需要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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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出租单位在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㈠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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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㈠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㈡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㈠、㈡、㈢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㈡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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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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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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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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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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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分 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㈡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㈢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㈣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㈤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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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构新设立的分支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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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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