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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

沧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沧县发展改革局

单位类别:行政机关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第二条

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4、《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序 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

2000.1













行政

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

规章

1

《企业投资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04.7













地方政府规章

1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5.4

2、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5.4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执行处室:投资股、农业股、工业股、社会股

法律依据: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中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执行处室:投资股、农业股、工业股、社会股

法律依据: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中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行政处罚(共1项)

1、招标投标罚没

执行处室:投资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而未经核准的,或者未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省重点建设项目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项目审批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其管理权限决定。本办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