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人民政府
第三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任务(序号53)整改验收公示
第三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序号53)已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2025年6月27日至7月10日(10个工作日),监督方式: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监督电话:5512900,邮箱:cxhbdc@163.com,通信地址: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41号。
一、整改任务
《沧州市2023年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保障行动方案》要求,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全部使用新能源渣土车,但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未细化制定相关具体措施,截至督察时仍全部使用柴油渣土车。
整改目标:重点区域施工工地使用新能源渣土车。
整改时限:2024年12月底
整改措施:1.2024年6月底前,待市级新能源渣土车推广使用措施制定后遵照实施,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级措施,重点区域施工工地使用新能源渣土车。
2.督促渣土运输企业积极采购新能源渣土车,全力推广新能源渣土车的使用。
二、整改实施主体
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沧县人民政府
三、整改情况
沧县已更换新能源车渣土车29辆。
四、验收情况
2025年5月8日,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出具《关于同意第三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序号53)通过整改验收的意见》,认为沧县“已按《沧州市贯彻落实第三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落实了该问题相应整改措施,达成整改目标,整改台账完成清晰,同意该问题通过整改验收”。目前各项整改措施均落实到位,实现既定整改目标,已完成整改。
沧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7日
主办单位: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 0317-305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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