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 沧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权责清单>权责清单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2025版)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5类、312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核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1.受理、告知责任: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受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2.审查责任:指定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行政备案的书面决定。 2.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备案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受理、告知责任: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受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审查责任:指定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行政备案的书面决定。 2.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受理、告知责任: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受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指定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行政备案的书面决定。 2.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备案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河北省绿化条例》 1.受理、告知责任: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受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指定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行政备案的书面决定。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1.受理、告知责任: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受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审查责任:指定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行政备案的书面决定。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予查处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奖励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照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照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定,并进行公示。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照明协会研究决定,以省照明协会名义表彰。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11号公布,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除的行政处罚 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 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守有关秘密。 3.打骂、悔辱当事人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
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进行涂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11号公布,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行为的;在道路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 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守有关秘密。 3.打骂、悔辱当事人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
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未及时加固或者拆除的;未经许可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11号公布,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3.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11号公布,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打骂、悔辱当事人的;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11号公布,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 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守有关秘密。 3.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 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
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行政处罚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未经同意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11号公布,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打骂、悔辱当事人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未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备案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11号公布,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打骂、悔辱当事人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在城市内行驶的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未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11号公布,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打骂、悔辱当事人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不符合下列规定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11号公布,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16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11号公布,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打骂、悔辱当事人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离的;市民饲养的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11号公布,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11号公布,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打骂、悔辱当事人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11号公布,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随地吐痰、便溺 ; 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 物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打骂、悔辱当事人的;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离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11号公布,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11号公布,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打骂、悔辱当事人的;4.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行政处罚 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告第55号公布,2021年7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行政处罚 违反《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告第55号公布,2021年7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违反《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反《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畜离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离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行政处罚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告第55号公布,2021年7月29日修正)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5月4日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行政处罚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5月4日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5月4日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5月4日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5月4日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5月4日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行政处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5月4日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行政处罚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5月4日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规定义务的处罚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行政处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5月4日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处理许可证;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 弊 ;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第九条、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行政处罚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行政处罚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 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 行政处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 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行政处罚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处罚,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告第111号公布)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行政处罚 未完成绿化任务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告第111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告第111号公布)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 果 的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 行政处罚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告第111号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 行政处罚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告第111号公布)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 行政处罚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告第111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 行政处罚 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告第111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 行政处罚 对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告第111号公布)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行政处罚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告第111号公布)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 行政处罚 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告第111号公布)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 行政处罚 擅损毁绿化设施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告第111号公布)第四十五条第六款、第七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2 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告第111号公布)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擅自采挖树木的 。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 行政处罚 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4年12月12日省政府令第14号公布)第二十九条违反第本办法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采伐、移植;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违反规定批准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
(二)剥皮、挖根、折枝;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未依法履行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
(三)悬挂重物或者借用树干为支撑物;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铺设管线、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体;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4 行政处罚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1994年8月16日建设部令第37号发 布,2011年1月26日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5 行政处罚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建设部令第112号,2011年1月26日建设令第9号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6 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7 行政处罚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 行政处罚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建设部令156号公布)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0 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建设部令156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 行政处罚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2016年4月17日住建部、国家卫计委令第31号修正)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 行政处罚 违反《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4号公布,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修正)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不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不履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贪污、截留或者挪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经费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3 行政处罚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 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5 行政处罚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6 行政处罚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7 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8 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9 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0 行政处罚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1 行政处罚 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2 行政处罚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3 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的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在三个月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2016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7号令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5 行政处罚 违反《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2016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7号令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第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将再生水与供水管网连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擅自改动、操作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擅自改变再生水用水性质和用途,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公共再生水管网上直接取水,或者绕过计量装置直接取水。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6 行政处罚 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4.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7 行政处罚 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8 行政处罚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9 行政处罚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0 行政处罚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1 行政处罚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暂停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2 行政处罚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3 行政处罚 重点排水户未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4 行政处罚 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5 行政处罚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583号令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修订)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6 行政处罚 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583号令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的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的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 务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
行安全检查的。
87 行政处罚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583号令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修订改)第十八条第八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8 行政处罚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583号令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9 行政处罚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583号令公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 员 的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90 行政处罚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583号令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1 行政处罚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583号令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2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583号令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3 行政处罚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予查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4 行政处罚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予查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九)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十)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95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不予查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6 行政处罚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九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7 行政处罚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八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8 行政处罚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9 行政处罚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0 行政处罚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政处罚(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1 行政处罚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8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2 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8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3 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8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随意倾倒、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的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离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 行政处罚 对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产生噪声的行政处罚(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四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5 行政处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四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第七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6 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四号公布)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7 行政处罚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和体育、餐饮等场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装备等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招揽顾客等造成噪声污染的,在公园内组织、开展商业经营性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四号公布)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8 行政处罚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商业经营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四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
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9 行政处罚 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的小摊点的处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三十条、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1.受理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举报内容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未建立网上信息平台,影响联动审批的;
5.未组织实施辖区内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食品安全年
度监督管理计划或者方案的;
6.应当建立黑名单而未建立的;
7.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的;
8.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仅限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园林绿化作业)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公布)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 行政处罚 建设施工、物料堆放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仅限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园林绿化作业和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公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 行政处罚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的处罚(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五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3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拒不采取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停止拆除、爆破、土石方等作业(仅限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和园林绿化作业)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公布)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4 行政处罚 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五次修正)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5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没有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五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6 行政处罚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没有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五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7 行政处罚 占用公共绿地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向园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五次修正)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五次修正)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8 行政处罚 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五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1.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3.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
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9 行政处罚 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没有符合公园总体规划的。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五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0 行政处罚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罚;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采挖树木的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的处罚;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离的处罚;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的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七)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121 行政处罚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4日省政府令第14号公布,2019年12月28日省政府令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7)款、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按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2 行政处罚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4日省政府令第14号公布,2019年12月28日省政府令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按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3 行政处罚 违反《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3日省政府令(2015)第8号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4 行政处罚 违反《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要求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3日省政府令(2015)第8号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5 行政处罚 违反《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而未配套建设的;违反《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3日省政府令(2015)第8号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6 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3日省政府令(2015)第8号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行为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以及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 水 的 ;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五)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以及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7 行政处罚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节约用水条例》(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8 行政处罚 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擅自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公告第128号公布)第十条、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9 行政处罚 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公告第128号公布)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擅自变更居民热用户供热起止时间,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断供热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二)擅自停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供热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拒不履行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违反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0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9月6日省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未依法履行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监督职责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1 行政处罚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9月6日省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未依法履行对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监督职责的;
(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2 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告第49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及时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的;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或者不准确时,未及时报告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建筑和设施造成影响,未停止施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未按照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建设的;
(四)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敷设地下管线、设立警示标识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未按照规定进行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以及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应急协调机制和隐患排查制度的;
(五)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进入综合管廊运行后,未按规定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六)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未向城乡规划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予以拆除封填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行政处罚 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告第49号公布)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及时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的;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未按照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建设的;
(四)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未按照规定进行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以及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应急协调机制和隐患排查制度的;
(五)其它严重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行政处罚 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告第49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及时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未按照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建设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未按照规定进行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以及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应急协调机制和隐患排查制度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行政处罚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测量资料、移交有关档案,以及移交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告第49号公布)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及时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未按照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建设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未按照规定进行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以及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应急协调机制和隐患排查制度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0年12月31日、2019年2月15日修正)第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7 行政处罚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经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0年12月31日、2019年2月15日修正)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8 行政处罚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公布)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9 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公布)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0 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3)第118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1 行政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3)第118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2 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3)第118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3 行政处罚 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3)第118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主席令第88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主席令第88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6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主席令第88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四、五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主席令第88号第三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8 行政处罚 对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交付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2011年1月26日修正)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
守有关秘密。 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
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9 行政处罚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等行为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2011年1月26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 行政处罚 在临时市场或经批准地点举办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符合的行政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日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2020年12月21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划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
(二)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有专门收纳垃圾的人员,保障活动现场整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三)及时清扫现场,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符合要求;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四)保障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对应当移送的案件不及时移送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1 行政处罚 沿街店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日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2020年12月21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四)(五)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占压城市道路私接道路斜坡;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四)占压城市道路增设户外步梯、电梯;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打骂、悔辱当事人的;
(五)临街建筑物沿街立面增改门、窗的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对应当移送的案件不及时移送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行政处罚 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升降杆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主席令第88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对应当移送的案件不及时移送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3 行政处罚 在禁止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经营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主席令第88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对应当移送的案件不及时移送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4 行政处罚 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主席令第88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随地吐痰、便溺;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瓶、盒)、包装纸(袋、盒)、塑料袋等废弃物;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三)乱倒(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四)将室内及其门前垃圾扫入公共区域;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乱丢电池、荧光灯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对应当移送的案件不及时移送的;
(六)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水的非经营性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七)焚烧树枝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八)向雨水管道倾倒、排放淤泥、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155 行政处罚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自行车,造成乱摆放问题严重影响市容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七条《沧州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2022年8月30日沧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6 行政处罚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未在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点前井口处设置标识的或者在非排水功能的井口使用标有雨水功能或者污水功能统一标识的排水井盖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沧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2年12月8日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7 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8 行政处罚 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9 行政处罚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七款、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0 行政处罚 畜离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离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沧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23年9月21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1 行政处罚 除工程施工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6月15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2 行政处罚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6月15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九条、第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3 行政处罚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运营单位在运营期间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6月15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4 行政处罚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逾期未完成的处罚 《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7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擅自变更造林绿化规划或者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5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未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7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擅自变更造林绿化规划或者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6 行政处罚 有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行为的处罚: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7年10月27日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擅自变更造林绿化规划或者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
(二)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离;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三)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燃烧物品、倾倒垃圾污水;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五)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擅自采挖树木;
(九)其他损坏
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16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行为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历经2017年、2019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历经2017年、2019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9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 4 月 2 2 日 、  2 0 1 9 年 4 月23日修正)第七十二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历经2017年、2019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2021年3月30日二次修改)第十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7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历经2017年、2019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建设部令第18号确定,2018年9月19日、2018年9月19日两次修订)第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1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历经2017年、2019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历经2017年、2019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3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 4 月 2 2 日 、  2 0 1 9 年 4 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历经2017年、2019二次修订)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4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 4 月 2 2 日 、  2 0 1 9 年 4 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5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 4 月 2 2 日 、  2 0 1 9 年 4 月23日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6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 4 月 2 2 日 、  2 0 1 9 年 4 月23日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
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7 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 4 月 2 2 日 、  2 0 1 9 年 4 月23日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 建 设 部 令 第 8 1 号 发 布 ,2015年1月22日、2021年3月30日二次修改)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 1 2 日 ,  2 0 1 7 年 1 0 月 7 日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8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或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 4 月 2 2 日 、  2 0 1 9 年 4 月23日修正)第七十四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9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历经2017年、2019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0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历经2017年、2019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1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历经2017年、2019二次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2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历经2017年、2019二次修订)第七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修正)第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10月19日修正)第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26日第24次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建部令第5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7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虚假申请资质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建部令第57号)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建部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9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建部令第5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建部令第57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出具虚假监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建部令第57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建部令第5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 行政处罚 对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建部令第57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4 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建部令第5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195 行政处罚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住建部令第5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根无预算并单独列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2014年8月31日,2021年6月10日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2014年8月31日,2021年6月10日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9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0 行政处罚 建筑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1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2 0 0 3 年 1 1 月 1 2 日 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3 7 号 公布,2019年3月13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管部门报告的。
202 行政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3 行政处罚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4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5 行政处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6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2014年8月31日,2021年6月10日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公布,2019年3月13日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8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公布,2019年3月13日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9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2 0 0 3 年 1 1 月 1 2 日 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3 7 号 公布,2019年3月13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2014年8月 3 1 日 ,  2 0 2 1 年 6 月 1 0 日三次修正)第九十四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省十二届人大公告第5号公布)第七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2 0 0 3 年 1 1 月 1 2 日 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14)第17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2014年8月 3 1 日 ,  2 0 2 1 年 6 月 1 0 日三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2 0 0 3 年 1 1 月 1 2 日 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2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且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3 行政处罚 违反《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号公布,2010年11月30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造成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和《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且拒不改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省十二届人大公告第5号公布)第八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5 行政处罚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2014年8月 3 1 日 ,  2 0 2 1 年 6 月 1 0 日三次修正)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14)第17号〕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6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公布,2019年3月13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7 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公布,2019年3月13日修正)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8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公布,2019年3月13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9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公布,2019年3月13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0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公布,2019年3月13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1 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公布,2019年3月13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2 行政处罚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公布,2019年3月13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3 行政处罚 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12日,2017年10月7日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12日,2017年10月7日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12日,2017年10月7日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6 行政处罚 对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12日,2017年10月7日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12日,2017年10月7日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8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5年6月12日,2017年10月7日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9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2021年4月1日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未组织验槽。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0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2021年4月1日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1 行政处罚 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2021年4月1日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2 行政处罚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2021年4月1日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3 行政处罚 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2021年4月1日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4 行政处罚 对审查机构的法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13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5 行政处罚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资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6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且逾期不办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7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8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9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予以公布)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0 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予以公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2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予以公布)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3 行政处罚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予以公布)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4 行政处罚 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予以公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予以公布)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6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月10月7日住建部第1号公布,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月10月7日住建部第1号公布,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8 行政处罚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月10月7日住建部第1号公布,2015年1月22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9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4日,2019年7月25日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资质证书、许可证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未依法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应当调查处理而不调查、不处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0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 0 1 7 年 1 2 月 2 7 日 修 正 ) 第四十九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9日,2018年5月31日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1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 0 1 7 年 1 2 月 2 7 日 修 正 )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 0 1 7 年 3 月 1 日 ,  2 0 1 8 年 3月19日,2019年3月2日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2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 0 1 7 年 1 2 月 2 7 日 修 正 )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2019年3月2日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9日,2018年5月31日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2005〕第27号发布,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五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2月4日八部委20号令)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 办 法 》  ( 2 0 1 7 年 1 月 2 4 日建设部令第33号公布)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3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第五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9日,2018年5月31日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七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 2 月 4 日 八 部 委 2 0 号 令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六条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4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 0 1 7年 12月 27日修正 )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 0 1 7 年 3 月 1 日 ,  2 0 1 8 年 3 月 19 日,2019年3月2日三次修正 ) 第 六 十 七 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七十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2月4日八部委20号令 )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5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2019年3月2日三次修正)第六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七十五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2月4日八部委20号令 )第五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24日建设部令第3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6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 ) 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七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24日建设部令第33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7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8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 ) 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 ,2018年3月19日,2019年3月2日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9日,2018年5月31日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八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为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9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2019年3月2日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八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第12号令,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6月12日八部委2号令,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0 行政处罚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2019年3月2日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2005〕第27号发布,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八部委2号令,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五十一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24日建设部令第33号公布)第三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十条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1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2019年3月2日三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2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2019年3月2日三次修正)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6月12日八部委2号令,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24日建设部令第33号公布)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3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2019年3月2日三次修正)第七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9日,2018年5月31日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第12号令,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4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2019年3月2日三次修正)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八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2005〕第27号发布,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五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第12号令,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2017年1月24日建设部令第33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5 行政处罚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2019年3月2日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2005〕第27号发布,2013年3月11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第12号令,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06月1号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18年9月28日,2019年3月13日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7 行政处罚 对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行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8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且逾期不办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9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0 行政处罚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守有关秘密。 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 1.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 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4.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书》。 5.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 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
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1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2 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3 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4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20年2月19日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5 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2021年4月29日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2021年4月29日二次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7 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2021年4月29日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8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2021年3月30日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9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2015年1月22日,2021年3月30日二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0 行政处罚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行政处罚: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2013年7月16 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符合集体研究的,由集体讨论决定;按时办结。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傕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1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主席令第88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公告第32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1.催告责任:发布《执行公告》,下达催告通知书,经执行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设置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执行责任: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2 行政强制 对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予以查封的行政强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1.催告责任:发布《执行公告》,下达催告通知书,经执行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设置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执行责任: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3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行政检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4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四十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5 行政检查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0年10月1日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第八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6 行政检查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7 行政检查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十四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8 行政检查 对城市树木移植或砍伐审批后行为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公告第111号公布)第四条、第三十三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9 行政检查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市级管理区域内)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次修订)第四条、第十一条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组织监督检查 ;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0 行政检查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第11号公布,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告第12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24日省政府令第14号公布,2019年12月28日省政府令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1 行政检查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8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五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2 行政检查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3 行政检查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4 行政检查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5 行政检查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6 行政检查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五次修正)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7 行政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X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第十八条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组织监督检查;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公布,2018年12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8 行政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X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2021年3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9 行政检查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0 行政检查 燃气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583号令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修订)第十五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二十条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1 行政检查 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批准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2 行政检查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审核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公告第111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1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公布,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五次修正)第十条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审核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3 行政检查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市级管理区域内)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市级管理区域内)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4 行政检查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告第55号公布,2021年7月29日修正)第五条、第五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5月4日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五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5 行政检查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招投标等行为的行政检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人大常委会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7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主席令第86号修改)第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公告第32号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建设部令第18号确定,2018年9月19日、2018年9月19日两次修订)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第二十一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 查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6 行政检查 对燃气经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583号令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666号令修订)第四十一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燃气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7 行政检查 对供热用热活动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2013年9月6日省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四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供热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8 行政检查 对城镇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X2007年3月1日建设部令156号公布)第 四 条 ;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3日省政府令(2015)第8号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十二条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9 行政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0 行政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X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5月4日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1 行政检查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1号公布)第五条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2 行政检查 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行政检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沧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7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公布,2009年10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条 1.检查准备:确定检查方式、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检查实施:由业务科室进行检查、了解、监督。 1、不对辖区内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组织监督检查;
3.得出结论:是否违法违规,提出整改意见,依法依规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等;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