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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2025年版)

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4类、37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审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备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批决定,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备案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沧县人社局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备的审核意见。
(3)备案责任: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告知用人单位,并进行登记、存档,按时办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不予通过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3)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失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 沧县人社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0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3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备的审核意见。
(3)备案责任: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告知用人单位,并进行登记、存档,按时办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不予通过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3)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失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沧县人社局 《企业年金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推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79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备的审核意见。
(3)备案责任: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告知企业,并进行登记、存档,按时办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不予通过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3)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失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沧县人社局 《企业年金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备的审核意见。
(3)备案责任: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告知企业,并进行登记、存档,按时办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不予通过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3)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失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沧县人社局 《企业年金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备的审核意见。
(3)备案责任: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告知企业,并进行登记、存档,按时办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不予通过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3)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失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 沧县人社局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23〕3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备的审核意见。
(3)备案责任: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告知企业,并进行登记、存档,按时办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不予通过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3)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失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 沧县人社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备的审核意见。
(3)备案责任: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告知劳务派遣单位或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并进行登记、存档,按时办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备案不予通过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的。
(3)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失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规定的处罚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 (1)立案责任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相关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或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或材料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 (1)立案责任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相关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或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或材料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处罚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1)立案责任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相关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或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或材料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相关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或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或材料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相关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或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或材料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1)立案责任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相关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或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或材料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1)立案责任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相关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或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或材料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相关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或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或材料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沧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相关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或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或材料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
《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处罚
沧县人社局 《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相关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或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或材料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包含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相关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或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或材料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相关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或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或材料的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检查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检查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沧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检查 特殊劳动保护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检查 高温劳动保护 沧县人社局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检查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监督检查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检查 对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督检查 沧县人社局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检查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外国人就业证件的监督检查 沧县人社局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检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四条。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检查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遵守职业教育法情况检查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1)检查责任: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检查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1)检查责任: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检查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沧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的相关决定。 (1)检查责任: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检查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监督检查 沧县人社局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1)检查责任: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检查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沧县人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检查 对妨碍行政执法行为检查 沧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或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用人单位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用人单位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